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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2-11   访问量: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社会公开监督与检查评估相结合。
  第三条 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党政群机关机构限额、行政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八)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九)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督促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本单位机构和职能设置、编制配备和实有人员等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公开。
  第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工作,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定期巡视、考核评估、专项督导、个案查办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会同其他部门联合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特殊情况也可不事先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派出督导检查组进行督查。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40天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档案和情况。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约谈并建议改正;
  (三)责令限期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制配备的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7号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7月30日监察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3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9次部务会议、2012年2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