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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健全“三项机制”强化事业单位信用监管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25   访问量: 

市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创新举措,完善制度,通过实行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激励、事后信用约束,着力强化事业单位信用监管,促进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健全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因机构第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相关登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信用承诺书,就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事业单位法人信用记录。

二是健全事中信用激励机制。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已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先网上办结,再补交纸质登记材料,并提供“即来即办”等便利服务;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存在个别形式欠缺但不影响后续审查和判断,且申请人书面承诺限时补正的,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

三是健全事后信用约束机制。将信用约束融入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异常名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果,探索实行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事业单位,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抽查频次;对在日常登记、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社会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经核实存在不守信情形的事业单位,列入异常名录管理,其信用信息记录存入登记档案;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业单位予以冻结,暂停办理登记业务。